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
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如下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等。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这些:(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等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在6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当填写《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复议申请书》(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二)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做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
行政复议范围的内容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
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是:(1)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不服的;(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承包经营权的;(3)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4)认为存在行政不作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