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
结合他的年龄,户口性质确定赔偿
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
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就无需进行救济,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已经死亡,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符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
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
该复函虽系个案答复,但也充分体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所向,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死亡赔偿金虽不是遗产,但具有遗产性质,可以参照遗产分配(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配方法是:赡养费赔偿,这是对死者生前赡养对象的赔偿,包括对老人和未成年人的赔偿,每项赔偿是有确切的金额的。该赔偿金应该由赡养对象按照各自的赔偿金额进行分配。
遗产属于死者死亡前存在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死亡后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继承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