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国际惯例补缺原则;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 适用其本国法或者行为地法原则;票据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 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原则如下:1.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2.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3. 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或者行为地法原则;4. 票据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5.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等。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四条至第一百零一条。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准据法。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票据法律关系有哪些:票据法律关系就是当事人之间因为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而在相互之间产生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它构成有约束力的内容。
票据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7条及刑法有关条文,规定了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依这些法律规定,票据变造发生如下结果:变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涉外合同约定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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