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1.司法主权原则: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2.司法豁免原则:民事司法豁免的有限性和不完全性。3.委托中国律师的原则,外国律师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与。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涉外纠纷,如当事人在其他国家法院起诉和受理更能获得便利和公正的结果,那么,我国法院经自由裁量之后,可以停止审理本案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以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应该适用的程序。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司法豁免原则。
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而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包括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2、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合同法平等原则包含的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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