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协助活动。
1、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他方当事人有关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是: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名称,电话,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对外诉讼文书无法采用外交途径、代为送达、邮寄等方式的可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以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应该适用的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内民事诉讼的区别是:1、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2、涉外民事诉讼期间较长;3、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4、人民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外国法院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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