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其他。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协议约定再婚变更抚养权是不可以的,因为这相当于限制了拥有孩子抚养权一方的婚姻自由;而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实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所以即使离婚协议中有这种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再婚后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协议一致,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已经通过双方协议予以处理,或者由法院判决予确定。但是,离婚以后,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者另行提起诉讼。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时,无论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还是由法院调解、判决确定子女随父方或者母方共同生活,其后父母双方又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只要协议不违反《民法典》有关规定,应当承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1、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父母双方协议变更,也可以诉讼变更。(1)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2)诉讼变更如果对抚养权变更协商不一致而产生争执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存在如下情形的可以变更抚养权:1、一方身有重疾,不能抚养孩子,在这种情况下,确实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找到适合的人来照顾孩子,以确保健康和安全。2、另一方有能力承担抚养责任,却选择将孩子扔给爷爷奶奶。3、孩子过了八岁,如果孩子希望改变抚养权的归属,应该尊重其意见。4、还有其他一些正当理由,比如一方再婚生子后,家庭组成发生了变化,孩子可能会感到不适应,这样的情况也需要考虑。或者,一方的经济状况显著下降,无法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这也是需要权衡的因素。
(一)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二)诉讼变更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