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案例:
工伤和解协议效力与违约惩罚机制的巧妙运用
一、案件基础情况
彭某某,1968年4月出生,系某商务服务有限
公司员工。工作期间,彭某某不幸遭遇工伤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然而,该公司未依法为彭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事故发生后,双方于2021年7月31日签订了一份《和解书》,约定公司向彭某某支付2万元以了结工伤纠纷,其中1万元已支付,剩余1万元承诺于2021年8月15日付清。但公司并未履行承诺,未按约支付剩余款项。
彭某某遂向
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向彭某某支付121,708元。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仲裁裁决;2.判令公司不向彭某某支付121,708元,而仅支付1万元,即按《和解书》约定的剩余未付款项。彭某某面临公司试图以极低和解金额抹杀法定工伤待遇的风险,委托
江西三松
律师事务所万伟律师及杨征宇律师代理应诉。
二、本案办理核心难点梳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此前签订的《和解书》是否具有排除法定工伤待遇的效力。
公司主张,《和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公司只需再付1万元即可结案,仲裁裁决有误。
若完全按照《和解书》履行,彭某某只能再获得1万元,总计2万元,这与法定工伤待遇的仲裁裁决12万余元相差甚远。但若完全否定《和解书》,彭某某虽可主张12万余元,但需承担诉讼风险,法院有可能以和解协议有效为由仅支持2万元。
万伟律师面临的核心挑战是,如何在兼顾和解协议存在事实的前提下,为公司未履约的行为争取有利条件,并为当事人锁定一个不低于4万元且带有违约惩罚机制的调解结果。
三、
律师法律应对策略拆解
1. 承认《和解书》事实,但强调公司违约在先
万伟律师并不否认双方曾签订《和解书》,但向法庭指出,公司未按约定时间(2021年8月15日前)支付剩余1万元,已构成违约。彭某某有权依法主张全部法定工伤待遇,仲裁委认定的12万余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利用公司的诉讼风险,引导其接受合理赔偿
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在于压低
赔偿金额至1万元。万伟律师深知,若公司败诉,不但要支付12万余元,还要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虽案件受理费仅10元,但实质赔偿差距巨大)。因此,在法院主持调解时,万伟律师提出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有条件方案:公司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笔明显高于和解书金额、但低于仲裁裁决数额的赔偿款(4万元),同时设置“逾期不付则赔偿额升至10万元”的违约惩罚条款,以督促公司按时履约。
3. 为当事人争取即时到账的首付款,缓解经济压力
万伟律师特别要求,调解协议签署当日,公司须当场支付1万元(即此前已付之外再付1万元,或计入总额),剩余款项分期支付。最终,公司同意在调解当日当场付清1万元(调解书载明“此款原告已当场付清”),余款3万元于一个月内付清。
4. 设置“惩罚性变更条款”,确保履约
万伟律师设计的调解协议第二条明确规定:如原告(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如期足额付款,则需向被告(彭某某)支付的各项赔偿费用变更为10万元。这一条款极大威慑了公司再次违约的可能性,为彭某某提供了强有力的履约保障。
四、裁判结果详情
经江西省抚州市
临川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公司向彭某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万元;
其中1万元当场付清(调解书载明“此款原告已当场付清”);
剩余3万元于2022年9月15日前付清。
如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付款,则赔偿费用自动变更为10万元,彭某某有权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扣减已付部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公司承担。
五、办案心得与普法提示
1. 以“附条件调解”替代“全有或全无”诉讼,实现利益最大化
万伟律师没有坚持要求法院完全否定《和解书》、判决12万余元(这存在一定风险),也没有接受公司仅付1万元的方案。而是通过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4万元的确定性赔偿,同时设置了10万元的违约惩罚机制,有效保障了履约。这一策略体现了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平衡风险与收益的专业判断。
2. 利用公司违约事实,迫使对方提高赔偿金额
公司拖欠1万元的行为,成为万伟律师谈判的重要筹码。通过强调公司“先违约、后起诉”的不诚信行为,万伟律师成功迫使公司接受4万元的赔偿额(较其原仅愿支付1万元高出3万元),并同意当场支付1万元以体现诚意。
3. 违约加重条款:保障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
实践中,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方再次违约、原告仍需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并不少见。万伟律师在本案中创新的“逾期不付则赔偿额升至10万元”条款,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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