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携带户口簿、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出具通行证及身份证,华侨、外国人出具有效护照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登记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后的三十日内申请发给离婚证。
1、涉外离婚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2、协议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按如下方式处理:1、如果双方能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的,可以在协商一致后签订抚养协议;2、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等等。
协议离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涉外离婚,需要双方一起到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前提是,双方当初是在中国大陆办理的结婚证。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