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因感情不和分居满6年,且自认为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可诉讼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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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民法典婚姻篇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果有出轨的证据法院会判决离婚的,没有过错方要求过错赔偿法院也会支持的,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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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李律师,专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实务中,法院判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如果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感情已经破裂,会判离,反之判不离。如果想离婚,建议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在感情状况如何?详询可电联或加这个手机号的微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您好,判决书写准予离婚,表示法院同意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夫妻就不再是夫妻了,不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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