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概况
原告AA砂浆有限
公司与被告BB建设集团签订了干混砂浆
采购合同,原告持续为对方项目供货。双方经过7次对账,确认总货款为116万余元。然而,被告仅支付了60万元,剩余货款长期拖欠。在庭审中,被告提出两大抗辩理由:一是声称原告未按合同建筑面积足额供货,存在先行违约;二是认为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三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
法院调低甚至驳回违约金诉求。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催收无果,原告无奈委托陈依依律师向法院起诉,主张剩余货款及逾期违约金。
二、受托介入办案
陈依依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她全面复盘案件材料,仔细梳理证据。对
买卖合同、7套签字盖章结算对账单、全部供货记录、被告付款流水、多次催收沟通记录等进行了系统整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将原告全部供货以及双方确认结算金额的事实固定下来,为核心债权证据夯实了基础。同时,她也精准地归纳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即被告的“原告供货不足先行违约”和“违约金过高”这两项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三、分层呈现核心代理观点
(一)反驳供货不足抗辩
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供货不足先行违约”主张,陈依依律师从合同条文和行业交易惯例进行举证。她指出,合同仅约定了预估建筑面积,供货量是以实际需方签收、双方对账为准。而且被告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曾催告原告补足货物,所以该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理由。
(二)违约金法律论证
对于被告主张的日千分之三违约金过高的问题,陈依依律师进行了深入的法律检索。她依据《
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区分了合同约定违约金与法定逾期损失标准。向法庭说明
合同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额的5%,该约束条款合法有效。同时,她还清晰区分了原告自行主张的LPR四倍与合同约定上限两种计算标准,供法院依法裁量。
(三)强调被告违约事实
在庭审辩论中,陈依依律师全程参与举证、质证和辩论。她逐一驳斥了被告的两项核心抗辩,清晰地论证了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阐明货款本金及合同约定违约金均应得到支持。
四、办案推进过程与最终处理结果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从证据梳理到法律论证,再到庭审辩论,陈依依律师都全力以赴。最终,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全部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判令被告十日内支付剩余货款56万余元,同时支付合同约定上限利息5万余元,合计61万余元;起诉日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另行据实计算;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此外,法院驳回了被告全部抗辩意见,也驳回了原告超出合同约定上限的违约金主张。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大部分,原告仅承担小部分,大幅降低了原告诉讼成本。
五、案件价值简短升华
这起案件不仅为原告企业成功追回了货款及利息,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建材行业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同时,法律的正确适用和证据的充分准备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这也体现了司法对市场交易秩序的保护,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六、主体简介模块
陈依依,
上海联合(
成都)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汉校友会理事、联合(成都)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她曾就职于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
公司法律事务部,还有检察院
公诉科与法院民庭工作经历,熟悉公检法内部流转程序及业务办理情况。她擅长各类建工相关刑民交叉案件以及职务
经济犯罪案件,也代理过多起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还为多家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尽心尽责的服务和扎实的专业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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