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认定商标驰名的证据要求有以下这些:(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等。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申请商标异议的材料有以下这些:1、商标异议申请书;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变更申请的变更范围包括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但如果要变更商标的标志则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二)有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三)在异议期内提出;(四)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规定的,可以申请。商标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二)有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三)在异议期内提出;(四)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
第一,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第二,事业单位或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单位的营业执照。第三,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