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如果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是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
一般由败诉方承担:1、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2、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案件受理费:(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1.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原告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主体,有两种情况:1.民事案件撤诉的,由原告或上诉人承担;2.行政案件中若因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原告撤销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因分析: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另外,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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