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1.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一般由败诉方承担:1、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2、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民事诉讼案件财产类案件受理费标准是:(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根据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承担。如果是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起诉后在民事诉状送达被告前撤诉的视为没有提起诉讼,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不过原告享有再次起诉权,即原告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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