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申报材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条件的,发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
申请流程:首先,向当地劳动局相关申请对自身情况进行工商认定;其次,工伤认定部门接受申请,开展工伤认定;第三,工伤认定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第四,申请人向当地劳动局或人民法院提出工伤赔偿仲裁,提交上述材料;第五,相关机构受理。
1-4级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门诊治疗时凭《成都市老工伤人员旧伤(职业病)复发门诊医疗审批表》到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填写治疗项目,经单位同意签章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每三月审批一次),审批同意后在医院就医并三月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相关……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患职业病的等。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3、工伤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员会处理工伤纠纷,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工伤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工伤纠纷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工伤鉴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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