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概况
原告AA建材
公司与被告BB岩土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
购销合同,原告依约为对方桩基项目供货,三次对账确认总货款2390644.30元。被告交付合计18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货款,但两张商票到期全部拒付;被告仅另行转账支付352897.50元,尚欠货款2037746.80元。庭审中被告提出两大核心抗辩:一是已交付商票即完成付款义务,商票兑付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二是项目未完成桩基验收,剩余10%尾款付款条件未成就,无需支付。原告催收无果,面临巨额资金无法回笼的困境,遂委托陈依依律师向
法院起诉,主张全部欠付货款及LPR上浮50%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受托介入办案
陈依依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全面深入的工作。首先,她对案件进行细致阅卷,全面梳理了购销合同、三份签字盖章结算单、项目总结算书、商票背书流转记录、票据拒付凭证、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材料。通过严谨的分析和归纳,完整锁定了供货总量、总货款、已付款、欠付金额,形成了无瑕疵的证据链,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她精准归纳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即被告提出的商票免责抗辩和未验收拒付尾款抗辩。
三、分层呈现核心代理观点
(一)驳斥商票免责抗辩
陈依依律师检索《
民法典》及最高法票据类裁判规则,向法庭论证:案涉合同未约定“交付商票即视为货款清偿完毕”,商票仅属于新债清偿,票据拒付说明被告未完成实质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依据基础
买卖合同主张全部货款,无需仅走票据追索途径。
(二)破解未验收拒付尾款抗辩
针对被告以项目停工、未完成桩基验收为由拒付10%尾款的主张,陈律师向法院说明:原告已完全履行全部供货义务,项目停工属于第三方建设方原因,不可归责于供货方;若无限期以未验收为由拖延尾款,将严重损害卖方合法债权,请求法院认定尾款付款条件已成就。
(三)精准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
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陈律师主张以LPR上浮50%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同时结合两张商票各自到期时间,区分分段计息节点,兼顾事实与法律,使主张更具合理性和说服力。
四、办案推进过程与最终处理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陈依依律师全程跟进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她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逐一击破被告两项核心抗辩,完整论证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最终,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全部采纳了陈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十日内支付全部欠付货款2037746.80元,全额支持货款本金;判令被告支付分段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100万元自2021.12.14商票到期日起算,80万元自2022.1.14商票到期日起算,剩余237746.80元自起诉之日2022.4.18起算,均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1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无需承担维权
诉讼费;驳回被告全部抗辩主张。
五、案件价值简短升华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原告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商票拒付类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范例。在当前商业环境下,商票作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其拒付问题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同时,对于建工建材行业中常见的以工程未验收拖延尾款的问题,本案的判决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强调了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障了卖方的合法债权。
六、主体简介模块
陈依依,
上海联合(
成都)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汉校友会理事,联合(成都)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她曾就职于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
公司法律事务部,有过检察院
公诉科与法院民庭工作经历,熟悉公检法内部流转程序以及业务办理情况。她擅长各类建工相关刑民交叉案件以及职务
经济犯罪,曾服务过多家民营企业及国企下属的公司。她曾亮相
湖北广播电视台《长江说法》栏目,尽心尽责为客户进行刑事辩护或刑事控告,多次收到客户锦旗;民事案件证据准备扎实,庭审表现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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