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够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进行认购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由于认购书具备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金额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认购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所列举的八大条款中,主体、标的和数量是不可以在将来由当事人或法院“依法拟制”的合同成立的“绝对必备条款”。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具备上述三个条款,同时,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内容,商品房认购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属于要约。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通常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以“诚信谈判直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标的的预约合同。我国法律所列举的八大条款中,主体、标的和数量是不可以在将来由当事人或法院“依法拟制”的合同成立的“绝对必备条款”。
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或确定买卖意向。关于如何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概念明确,要区分定金与订金的不同法律,避免受到条款限制。
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契约或者买卖契约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在法理上,一般称之为预约合同。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约束双方订立本约。
商品房认购书不是买房合同。但如果商品房认购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属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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