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无效婚姻主要有三种情况: 1、已经结婚或明知对方结婚而还与其结婚的; 2、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双方或其中一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未达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是指男未满二十二周岁,女未满二十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婚姻:(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婚姻无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都不能享受夫妻关系中的权利,如继承权,无效婚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也不用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若是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还要负刑事责任,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可撤销婚姻:1、因对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2、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里面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了,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到民政部门补办相关的结婚证件。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同居处理。
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
1、只有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后不愿意互为夫妻的,才可以申请撤销。2、可撤销婚姻是相对于无效婚姻而言的。即当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3、如果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婚姻就应该撤销。如果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则该婚姻仍然有效,并受法律保护。4、并且,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