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今天为大家介绍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26年的南宁龚振中律师。他教育背景亮眼,身兼多职,在多个领域研究深入,获众多荣誉、发布多部专著。其经典案例不少,如H某某(化名)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他和搭档介入后提出关键辩护意见,让最高法驳回原判。他历年办过千余刑事案件,有诸多成功案例,注重学习研究,值得信赖。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直接改判,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等等。
没有影响。发回重审是原审案件有些问题没有查明,或者遗漏一些问题,这是法律程序,为了防止判决不公正的救济途径,不会对原一审法官有影响。这是法律程序,为了防止判决不公正的救济途径,不存在处罚的问题。
广西南宁的龚振中律师,有26年执业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就斐然。他是莫斯科国立大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身兼多职。他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有诸多成功案例。如H某某(化名)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他和黄露仪律师在复核阶段提出关键辩护意见,最终最高法采纳意见发回重审。此外还有多起经典案例。若有刑事法律难题,可联系他,地址在广西南宁青秀区。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来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来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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