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
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是否提供担保,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达成约定,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达成约定,债权人为了保证债务履行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信誉高的,也可以不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融资租赁反担保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来担保自己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介入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这些资金出借方与主要为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方之间等等。
1.采购担保。2.租赁担保。3.融资担保。4.司法担保。为了制止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当承租人严重拖欠租金时,租赁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司法行动,中止承租人对租赁物件权益的继续损害。
融资融券维持担保比例是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比例规定如下:1、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2、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3、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1、采购担保。2、租赁担保。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业务操作中既有融资担保问题,也有销售担保问题。3、融资担保。4、司法担保。
要更改融资租赁担保的,应当由当事人达成协议,然后协商一致才可以更改。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在进行融资租赁时,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应当提供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后,一方当事人要求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然后才可以更改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