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1、劳动能力的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3、护理等级鉴定;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事项。
工伤鉴定申请是指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伤残鉴定应当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认定表,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病例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一般按照属地原则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鉴定主要涉及两个部门: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构成工伤的前提下,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鉴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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