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权须有效存在;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和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4.对于未清偿的债务,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的生效的时间是,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法律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二、债务人没有清偿到期的债务。并且没有清偿债务的原因不是债权人的原因。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动产质押是质押的一般形式。动产质押的核心内容是债权人的质权。动产质押有以下特点:一是动产质押的质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出质;二是出质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本人等。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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