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因债务人并未脱离债的关系,且又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
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1、合伙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1、合伙债务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并存的债务承担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民事法律行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并存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属于连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一种债务转移。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是一种债务的变更,债务已经由原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转移到新的债务人身上,因此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谓之并存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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