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
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
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
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
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
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
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
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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