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等。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实际低于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工资支付,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本人签收。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推迟30天以上就构成拖欠。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推迟30天以上就构成拖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这一监督检查事项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下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1、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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