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继承有六种情况: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等;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一人代书等;打印、录音录像遗嘱也要见证人;口头遗嘱在危急时可用;危急解除后书面或录像立遗嘱则口头无效;还有公证遗嘱。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民法典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

书面明确表示、口头表示且有证据证明、默示放弃这几种情况属于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作出后一般不能随意撤销,受欺诈、胁迫作出的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

继承遗嘱主要分六种情况: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等;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一人代书等;打印、录音录像遗嘱均需见证;口头遗嘱在危急时可立;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办理,证明力较高。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以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