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
1、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2、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称作者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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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报告编号:NO.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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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1、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2、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称作者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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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署名权一般是指假冒署名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二是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如果侵犯著作权,可能会受到一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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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署名权一般是指假冒署名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二是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如果侵犯著作权,可能会受到一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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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时有侵犯署名权:一是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二是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称作者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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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时有侵犯署名权:一是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二是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称作者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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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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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他人肖像。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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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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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