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包括八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录音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以下这些是证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应当具有关联性。
刑诉证据指以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等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行政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但需要是经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才是有效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非法录音不可以作为证据:原因在于:1、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2、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3、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等。
录音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当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只是证据和证明力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证据是一种资格,证明力是一种结果和作用。录音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才具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