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以下两点:一、物质损害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1、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2、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包括:(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1、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2、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其赔偿数额的确定,过错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首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再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两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可以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过错程度等进行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