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24年5月,离异单身的易女士与龙先生经人介绍相识,8月开始
同居。龙先生主动将工资卡、
社保卡交给易女士“保管”,同居期间二人共同生活、消费。然而,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龙先生将同居期间的所有开销算清,起诉至
法院,要求易女士返还十余万元,理由是这些钱是易女士“以
结婚为由索要的”。其诉状明细包括工资卡、社保卡内的取现和消费,微信转账(如520元、1314元等),买鞋买衣花销、吃饭喝奶茶凭证等。易女士又气又冤,觉得恋爱时钱是龙先生主动给的,分手了连喝奶茶钱都要实在过分。
二、律师出击
接手此案的申玉淑律师迅速梳理核心矛盾,明确这不是简单的“谁欠谁钱”问题,而是如何定性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工作分三步:
1. 证据梳理——还原资金真实流向
- 申律师指导易女士逐笔核对银行流水,发现龙先生所谓“上交工资卡”,实则卡一直在其本人手中,取现地点多在他常去的麻将馆和社交场所,与易女士无关。
- 梳理双向转账记录,易女士通过微信向龙先生转账共计32440元,龙先生在诉状中刻意隐瞒。
- 分类标注款项性质,将龙先生主张的款项分为具有特殊含义的微信转账、共同生活支出、龙先生个人消费、所谓“彩礼”及给亲属红包四类。最终制作资金流向对比图,清晰显示这是有来有往的共同生活,还有龙先生个人挥霍。
2. 法律定性——每一笔钱都要有“说法”
- 关于特殊含义转账(520元、1314元等),根据《
民法典》第657条,这是典型的恋爱期间自愿赠与,
赠与合同自赠与完成时生效,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分手后反悔追索法律不予支持。
- 关于共同生活支出(医疗费、餐饮费、药店消费7417.81元),两人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是维系感情和生活的正常开支,不属于任何一方“债务”,龙先生要求易女士一人承担全部开销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 关于龙先生个人消费(打牌取现、招待朋友、祛斑等),流水显示这些钱是龙先生自己花掉的,与易女士无关,他要求易女士“还”钱毫无事实依据。
三、胜诉判决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申律师答辩意见,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龙先生全部诉讼请求,易女士无需返还任何款项,本案
诉讼费由龙先生承担。
四、申玉淑律师简介
申玉淑律师是
北京德和衡(
长沙)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婚姻家事法律领域18年,办理
离婚案件和咨询近千例,调解率达95%。她不仅擅长从法律角度维护当事人权益,更致力于妇女维权事业,积极为妇女提供
法律援助。她是法律硕士,致公党员,担任致公党
湖南省委会妇女委员会副主任,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法学硕士校外导师,湖南省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沙市律协第五届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执业年限18年,擅长婚姻、遗产纠纷、合同、民间接待、
公司业务等领域,拥有丰富庭审实践经验,擅长把控和协调整个案件进程,能从多重角度与各方有效沟通,为当事人提供情感、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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