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通知债权人,见报公告,并编制清算报告,最后办理注销登记。
可以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在没有变更以前,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而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合伙企业顾名思义就是要具有至少两个以上的股东,并且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评估机构的规定如下:1、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2、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登记的资产评估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评 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以下这些:(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以下这些:(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