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无效婚姻中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除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一方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
配偶是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等。
无效婚姻的申请人包括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如下:1、重婚: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未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1、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2、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只有符合条件的配偶才可变更为主申请人,点击进入查询、修改及打印申请表修改申请表进入“选择修改类型”页面“变更配偶为申请人”。此操作会将申请人与配偶进行互换,原申请人的申请表、受理回执等信息将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