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工伤可以享受待遇:医疗费、停工留薪待遇、一次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伤残津贴,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十级工伤金额需要依据工伤等级和缴费工资来计算。如需法律帮助可与我联系
请问您是什么时候受的伤?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如构成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等级的,按照最低标准十级计算,劳动者可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74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740元)等款项,同时工伤期间所产生的过程中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也均应由社保或单位承担。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3. 以上涉及到的赔偿款项,还需根据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区分分别向社保申领或者向单位追偿;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以进一步详细沟通帮你做一下免费案件评估(案件风险、诉请可能性等)。
具体什么情况?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点击头像进入主页,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