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担保的保证期限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抵押担保有保证期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当事人是可以依法自由进行约定的。另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如果超过约定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期限,债务到期后6个月不主张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除责任。
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反担保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担保债权的存续期间。《民法典》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当事人要约定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