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当处死。如果所犯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问题。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当时不是非杀不可的。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民愤不是极大的。
死缓适用的条件是:1、 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2、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进行分析。
死缓变更是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极其严重的,应当立即判处死刑,受害者反应强烈。但被告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依法决定限制或者减刑。能够适应犯罪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限制减刑。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情况作出裁判,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此外,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
1、原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合同的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2、合同要素发生变化。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变更,必须有合同要素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