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主体而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情形。合同变更的情形有: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出现法定可撤销事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来变更合同;出现法定无效事由,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来变更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执行程序的变更,是指在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需要对罪犯已确定的刑罚内容或刑罚的执行方法加以变更,其处理程序亦是执行程序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主要就是指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使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包括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指的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略语。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是特殊的死刑执行制度。
判死缓的意思是判处的死刑不用立即执行,而是在缓期两年里,如果没有过失,故意犯罪,就不用死,可以改无期徒刑。如果在缓期两年里又犯罪的,那么取消缓刑,立即执行死刑,没有商量的余地的。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其适用的前得是罪犯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有选用的可能性。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刑法修正案》规定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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