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身份证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填写申(补、换)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群众,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户政办证大厅申报挂失。
一般来说,身份证丢失之后并没有挂失的流程,公安机关也没有要求专门办理身份证挂失,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挂失没有强制性要求,全凭居民自愿。身份证丢失之后,应该及时到派出所进行补办,必要情况下可到当地报社登报声明。
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一、证明身份的证件:1、居民户口簿;2、本人的学生证、毕业证、结婚证、驾驶证(其中之一)或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证件或证明。二、证明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1、居住证;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或现场采集),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
外地办理身份证需要以下证件:一、证明身份的证件:(一)居民户口簿;(二)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三)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证明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一)居住证;(二)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三)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四)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五)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领取补办的新身份证,需要的证件和材料为:申领人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申领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并根据《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标注的日期,到指定派出所户籍室核验指纹信息,领取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过期办理需要本人的户口本及到期的身份证。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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