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顺律师是
河南永秀
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兼副主任。他以专业、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律所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在
刑事辩护领域收获了不错的口碑。自2014年执业以来,他专注刑事业务,尤其善于在案件早期介入,凭借专业分析为当事人争取
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结果;在审判阶段,他精于制定辩护策略,努力为被告人争取
缓刑等宽缓刑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某某诈骗案中,张万顺律师迎来了一场艰难的
罪名定性之战。“
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很大区别。张律师深知,罪名定性是辩护的重要环节,精准区分这两个罪名是为被告人争取权益的关键。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俗来讲,诈骗罪就像是小偷直接动手去偷别人的东西,并且通过欺骗的手段让别人心甘情愿把东西交出来;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小偷偷到东西后,有人帮忙把这些赃物藏起来或者转手卖掉。在本案中,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与上游诈骗分子存在事先共谋、长期合作、直接联系。张律师成功论证被告人仅作为“跑分”车队成员,按指示取现并移交,缺乏诈骗罪的共同故意,
法院最终采纳并变更罪名。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从“诈骗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抗辩。
最终,张律师的努力有了回报,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成功将罪名从“诈骗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变更,为被告人减轻了处罚,也体现了张律师在罪名定性方面的精准把握能力。
在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中,嫌疑人被
逮捕后,案件似乎陷入了困境。但张万顺律师没有放弃,他准确抓住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重要时机,向检察机关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
张律师围绕社会危险性已消失或显著降低、认罪悔罪表现明确、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强制措施符合比例原则等四个方面,构建了完整、有说服力的申请理由。他用事实和证据说明嫌疑人不符合继续羁押的条件,最终成功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这一成功案例,体现了张律师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的丰富经验和精准策略。
在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中,张万顺律师再次展现了他的专业与温情。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且为
退伍军人,案发后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张律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条件的核心要求,提出嫌疑人具有人身危险性低、认罪悔罪态度明确、家庭情况特殊、具备稳定社会关系和有效监管条件等关键辩护观点。
张律师不仅关注案件的法律层面,还充分考虑到了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等人文因素。在他的努力下,检察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案例,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具体案件中的有效落实,也展示了张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以必要性审查为核心、以人文关怀为补充”的独特策略。
在手机售后诈骗案中,张万顺律师作为被告人李四的辩护人,全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辩护。他准确指出李四具备坦白、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良好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全力推动缓刑适用,并引导李四认罪退赃挽损。最终,法院全额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与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李四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一万元。这一判决结果,让李四无需入狱服刑,得以回归正常生活。
张万顺律师凭借在刑事领域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难题,带来了不少转机。他不仅守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的积极参与者。作为
商丘市
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商丘市看守所值班律师以及商丘市律师协会刑事风险防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万顺律师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着“专注专业,竭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他将继续努力,为更多的当事人撑起一片法治的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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