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精准辩罪名,为当事人改写命运
“跑分”案:从诈骗罪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转变
在一起“跑分”案件中,被告人因参与“跑分”车队,帮助上线取走被害人被骗资金20万元,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张万顺律师接手此案后,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他指出被告人未参与上游诈骗的预谋、指挥或分赃,仅按指示取现并移交,缺乏诈骗罪的共谋与主观故意。通过深入论证,张律师成功说服法院,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较公诉机关建议的刑期大幅减轻。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张律师对罪名定性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涉电诈赃款转移案:推翻错误指控
在涉及电信诈骗赃款转移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最初以诈骗罪对张三等被告人提起公诉。张万顺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张三未参与上游诈骗共谋,仅实施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他的辩护观点被法院完全采纳,从根本上推翻了公诉机关的罪名指控,大幅降低了量刑标准。同时,张律师还梳理了张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等从轻情节,为法院最终从轻量刑提供了关键法律依据。
把握关键节点,为当事人争取自由
羁押必要性审查:让嫌疑人重获自由
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嫌疑人因涉案金额30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万顺律师及时介入,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他围绕社会危险性已消失或显著降低、认罪悔罪表现明确、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强制措施符合比例原则等方面构建申请理由,并在申请书中逐项对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形,用事实和证据说明“不符合继续羁押条件”。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嫌疑人得以释放。
审查逮捕阶段:成功争取不予批捕
在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中,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张万顺律师在嫌疑人的家属委托后,迅速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他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条件的核心要求,提出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低、认罪悔罪态度明确、家庭情况特殊、具备稳定社会关系和有效监管条件等辩护观点,并附上家庭户口本、母亲死亡证明、退伍证等关键证据。最终,检察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深挖从轻情节,为当事人轻判缓刑
串通投标案:助力当事人轻判缓刑
在烟草下属企业多项包装、生产采购招投标的串通投标刑事案件中,张万顺律师的当事人为涉案企业普通员工,仅受公司安排,冒充其他公司投标代理人参与陪标,被动参与、无策划、无获利,在案件中作用极小。张律师第一时间查实并固定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证据,依法认定自首;明确当事人仅为普通员工、被动听命参与,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结合当事人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提交完整辩护意见。最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成功适用缓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学生聚众斗殴案:护少年轻判获缓刑
在某校学生聚众斗殴案中,涉案的在校学生李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张万顺律师作为李某的指定辩护人,精准锁定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经警方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在校学生等从轻情节;专业提出辩护意见,紧扣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法律原则,为当事人全力争取宽大处理;结合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结果,建议对李某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让其得以继续完成学业。
张万顺律师在十二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刑事辩护服务。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专注专业,竭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成为了当事人心中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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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顺律师
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商丘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经济犯罪
律师简介
张万顺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与代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商丘市看守所值班律师,取保候审;缓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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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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