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生产有毒食品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是:
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应予立案;
在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应予立案;
使用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或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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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江华律师
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廊坊执业9年
擅长: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秦江华律师,自 2014 年踏入法律领域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实操经验,在法律服务行业深耕十载,成绩斐然。现执业于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隶属于金牌律师团队,是事务所的核心业务骨干。秦律师于 2016 年完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历练,2017 年正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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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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