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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土坯房拆除补贴

2024.04.19 拆迁安置 4650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一)拆除不建   1.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重点项目(工程)搬迁、灾后农房重建政策补助的,旧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予以拆除,不予补助。   2.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且新建住房的,旧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予以拆除,不予补助。   3.未享受任何补助的房屋改造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对其土坯房(夹泥墙房、木结构房)进行拆除,并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补助,其中房屋占地面积(滴水为界)、阁楼(楼板至屋顶2.2米以上,楼板可供人行走)按110元/㎡予以补助,简易棚、单独圈舍按60元/㎡予以补助,院坝按40元/㎡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户。   4.户籍没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旧房拆除后不得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建房。   (二)拆除重建   1.易地搬迁、重点项目(工程)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灾后农房重建补助对象,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2.对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四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户),按2万/户予以补助(若上级出台新的补助政策,则按新的补助政策执行)。   3.除上述1、2项以外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对象,按1.5万/户予以补助。   (三)维修加固   1.未享受过任何住房补助政策的“一户一宅”对象(包括拆除旧房达到“一户一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C级房屋加固维修技术导则(试行)》、《宣汉县农村C级危房维修加固内容及标准》(见附件1)和《宣汉县农村C级危房乡镇督促农户完成人居环境整治内容及标准》(见附件2),制定以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功能(改厨改厕)和塑造风貌为主要内容的修缮加固方案,经农户确认后实施,并按1.3万/户予以补助,补助费用由乡镇统筹安排。   2.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督促农户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C级房屋加固维修技术导则(试行)》、《宣汉县农村C级危房维修加固内容及标准》和《宣汉县农村C级危房乡镇督促农户完成人居环境整治内容及标准》,进行以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功能(改厨改厕)和塑造风貌为主的维修加固,不予补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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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利兵

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尹利兵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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