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时限。涉外刑事疑难案件的审查逮捕。认为有逮捕必要的,由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同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作出决定。
为准确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有效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方式是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规定,能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提请逮捕期间能申请取保候审,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即可。相关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
未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提请逮捕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如果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逮捕。
1、被羁押超过37天未批捕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提请逮捕前不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不是必须,除嫌疑人涉嫌重大疑难案件和有出逃可能的,则可能会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逮捕以后就采取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