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标专用权有下列保护途径:
一、行政保护。对于侵犯
商标权的行为被
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投诉后工商部门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会责令立侵权人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而且会处以罚款;
如果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司法保护。如果不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可以直接起诉至
法院解决纠纷。由法院来判决侵权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六十条
-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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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途径与司法途径都是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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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有下列保护途径:行政保护。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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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途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2)司法途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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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途径与司法途径都是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2、行政途径: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3、司法途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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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有下列保护途径:行政保护。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投诉后工商部门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会责令立侵权人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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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护:1、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保护商标专用权。如果遭遇商标侵权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向法院起诉保护商标专用权。如果遭遇商标侵权不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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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有权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权利救济。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仲裁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诉讼类型,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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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取得,是指商标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的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二、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的商标权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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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保护商标专用权。如果遭遇商标侵权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