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二、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处分权,具体包括下列权利:
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
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投资权。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
公司等企业法人或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
质押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
四、
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 法律依据
- 《商标法》
-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报告编号:NO.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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