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等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的主体是在先权利人和商标注册的利害关系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初步审定后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商标局在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的主体是在先权利人和商标注册的利害关系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初步审定后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商标局在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商标异议申请的方式如下:一、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准备异议书件并附相关证据;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二、异议人通过邮寄或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异议的裁定是由国家商标局负责执行的。商标局在法律规定的异议答辩期限及补充材料期限截止后,汇总异议当事双方人已提交的异议或答辩材料,移交商标局的异议裁定部门按照程序排期裁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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