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某物业
公司任职长达十余年,该企业早期因历史原因有两年未为劳动者缴纳
社保,后期则长期正常缴纳。双方签署了《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企业也支付了离职补贴。然而,劳动者拿到补贴后,以企业早年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起
仲裁和诉讼,主张单位支付大额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一审
法院支持了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在此情况下,我方代理物业公司提起二审上诉。
范佳琳律师是
北京策略(
海口)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毕业于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深耕海南全域民商事法律服务已有11年。她具备一线出庭诉讼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合规顾问双重成熟执业经验,熟悉省内各基层法院、中院、高院裁判口径与审判思路。
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各类民商事合同及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还担任多家省属国企、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核心非诉业务包括搭建劳动用工合规制度、修订公司章程与股权配套文件等。她累计承办各类案件2000+,办案风格务实中立,接收委托后会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并客观列明诉讼风险,优先提供低成本解决路径。此外,她还长期为海南多家省属国企提供常态化法律合规培训,针对海南本土土地承包等纠纷形成标准化办案流程,批量劳动、商事纠纷调解经验丰富。
推翻一审法律适用观点难
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要推翻这一观点,需要强有力的论证和法律依据,说服二审法院改变判断并非易事。
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分歧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条文字面宽泛,需要向法院阐释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区分完全未缴和历史漏缴且事后已补缴完毕的不同情形,这对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说服法官有较高要求。
离职协议抗辩存在局限
离职协议仅约定了补贴,未明确劳动者放弃经济补偿金,不能直接依据协议驳回劳动者诉求,必须从法律构成要件角度深入抗辩,增加了论证的难度和复杂性。
精准梳理证据
整理了社保补缴完整审批、缴费凭证,清晰证明诉讼阶段企业已完成历史欠缴社保的补缴;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付款凭证,证实劳动者已领取离职补贴;仔细梳理劳动者辞职文件、仲裁申请书,明确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时间线。
把握法律观点
准确指出第三十八条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侵害劳动者现实社保权益,而本案中历史时段漏缴且后续已全部补缴,劳动者社保权益未实质受损,不符合获取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
强调诚信原则
提出劳动者多年知晓社保情况,离职领取补贴后再以此索要经济补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案件的抗辩增加有力支撑。
明确二审重点方向
二审中重点阐述劳动者主张的漏缴社保事后全部完成补缴,社保权益未遭受实际损害,不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清晰区分“未缴纳社保”和“阶段性历史漏缴、事后补缴”两种情形,并向二审法院提交完整补缴凭证作为关键事实依据。
二审改判,维持劳动关系确认、加班费给付判项;撤销一审经济补偿金判项,判决企业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社保缴纳需规范
企业应尽量避免出现阶段性漏缴社保的情况,因为即使事后补缴,依然存在仲裁诉讼风险。
离职协议条款要明确
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建议明确写清双方就劳动关系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结清,劳动者放弃其他劳动争议主张,以此降低离职后劳动者再起诉的风险。
关注各地裁判差异
实务中各地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并非只要补缴社保就一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要结合个案情况评估风险。
本文为个案案例分析,仅作法律科普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与诉讼承诺,不同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存在差异,个案结果不可类推,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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