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人是注册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的申请被审查批准注册后,即成为商标权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生产经营的需要,需要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那么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商标申请人的主体类型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种是自然人,另外一种是企业或其他组织主体。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同时向部分或全部成员国提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2个成员国。逐一国申请: 按巴黎公约或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注册申请。 通过地区性公约组织提交申请,以获得该组织成员国的商标保护。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是可以变更的。如果需要变更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的申请。
(1)按申请在先原则,驳回在后申请。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由于商标权专用权基于注册取得,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往往不止一个人,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规定以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来。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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