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1)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商标评审案件有以下这些类型:(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等。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关,其作出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后,原注册人就失去享有的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商标专用权就被视为自始不存在。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关,其作出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后,原注册人就失去享有的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商标专用权就被视为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