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商标所获得的收益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商标所获得的收益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夫妻双方离婚,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归个人所有,属于共同财产的双方分割。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协商进行,有争议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法院对于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方、女方、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予以保护。
1、离婚财产的分配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2、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法律规定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商标所获得的收益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方面是,被诉侵权的行为是否是商标性使用行为。商标性使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由夫妻双方应当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夫妻财产和债务属于个人的仍归个人所有或承担,共同财产和债务需要分割。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的方式分割,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法院对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方、女方、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共同债务会采用财产优先清偿的方式分割,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双方协议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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