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优先受偿。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抵押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等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后抵押权仍在普通债权内优先受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
具体情形有:一、对债务人享有已经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二、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可优先拨付受偿。三、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可以优先受偿。
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用工一方不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报酬一般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多个债权人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债权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债权都没有担保的,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优先受偿。
保全的房产不可以优先受偿,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
民法典规定,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通过折价、拍卖方式处理抵押物,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这个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一个申请可以裁定。
保全在先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质权才能优先受偿。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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