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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侵权是如何认定的

2018.12.26 知识产权 1329人浏览举报
解析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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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邓伟娜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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